词义说明
本义指英国1689年颁布的《权利法案》,确立议会主权,限制王权,保障议会和公民的某些权利。引申义泛指任何正式列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文件,尤其指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,它们保障言论、宗教、集会、持枪等权利。在更广泛的法律语境中,也可指各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,或国际人权宪章。
英 /ˌbɪl əv ˈraɪts/美 /ˌbɪl əv ˈraɪts/
n. 名词
权利法案;人权法案
本义指英国1689年颁布的《权利法案》,确立议会主权,限制王权,保障议会和公民的某些权利。引申义泛指任何正式列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文件,尤其指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,它们保障言论、宗教、集会、持枪等权利。在更广泛的法律语境中,也可指各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,或国际人权宪章。
Bill 源自古拉丁语 bulla,意为印章或文件,后指正式法案。Rights 源自古英语 riht,意为正当、公正。Bill of Rights 字面即“权利的法案”,构词为名词短语,中心词是 bill。记忆时可将 bill 理解为“法案”,rights 是“权利”,合起来就是“保障权利的法案”。
该词主要用于法律文本、政治历史文献、学术论文及新闻报道中,语气正式、庄重。在学术写作中,常指具体国家的宪法性文件,如“美国权利法案”;在新闻报道中,可能指某国新的权利立法;在日常口语中使用较少,除非讨论宪法权利。
作为专有名词,指特定文件时首字母大写,不加冠词,如“the Bill of Rights”(英国或美国)。泛指时小写,如“a bill of rights”。常见句型为“The Bill of Rights guarantees...”(权利法案保障……)。易错点是混淆专有和泛指,以及误用冠词。
与 constitution(宪法)不同,权利法案是宪法的一部分或附属文件,而宪法是整体框架。与 human rights(人权)相比,权利法案是具体的法律条文,而人权是抽象概念。与 charter of rights(权利宪章)相比,后者常用于加拿大,强调宪章的法定地位。
语域较高,属于正式法律用语。褒贬中性,但常带有积极色彩,因为它象征自由与民主。常见误用包括将任何权利清单都称为“Bill of Rights”,忽略其作为专有名词的特定指代。